
【摘 要】
【摘要】中央與地方的分稅包括中央稅、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。隨著地域經(jīng)濟發(fā)展,地方財政規(guī)模的擴大以及地方稅源的多樣化,共享稅的比重擴大不可避免。本文對共享稅的內(nèi)涵及其與分稅制的兼容性進行了探討,并對當(dāng)前我國個稅制下共享稅的選擇提出了個人看法。
【關(guān)鍵詞】中央稅 地方稅 共享稅
一、共享稅的內(nèi)涵及其與分稅制的兼容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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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稅亦稱“中央地方共享稅”,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類稅收。從世界各國共享稅的分享方式看,共享稅都是對同一稅源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收入。具體根據(jù)共享稅的分享方式可分為稅基共享比例分成、稅基分享、稅基共享、稅率分享、混合分享及附加分享制等共享稅類型。其中,比較典型的是稅基共享、比例分成制共享稅(德國)和稅基共享、稅率分享的共享稅(美國)。
我國的共享稅主要是稅基共享、比例分成制共享稅。共享稅主要由中央直接管理,稅種的開征、停征,稅目、稅率的調(diào)整,減稅、免稅、加征等權(quán)限都由中央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