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岳乱合集目录500伦_在教室里被强h_幸福的一家1—6小说_美女mm131爽爽爽作爱

免費咨詢電話:400 180 8892

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,再去逛逛吧~

提示

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

去購物車結(jié)算>>  繼續(xù)購物

您現(xiàn)在的位置是: 首頁 > 免費論文 > 會計論文 > “代墊運費”增值稅會計處理解析

“代墊運費”增值稅會計處理解析

【摘要】增值稅稅法規(guī)定:“代墊運費”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不是價外收費?,F(xiàn)實工作中可能會出現(xiàn)同時滿足、只滿足其中一個條件、兩個條件都不滿足等四種情況,都屬于價外收費。本文通過案例解析了在不同情況下,購銷雙方的會計處理及其對增值稅和成本費用的影響。
【關鍵詞】代墊運費 增值稅 會計處理

一、“代墊運費”的增值稅規(guī)定
我國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規(guī)定: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屬于價外收費,不并入銷售額,不需要計算銷項稅額。條件①: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(fā)票開具給購買方的,即圖示中的運輸部門將發(fā)票開具給B(俗稱“抬頭”是B)。條件②:納稅人將該項發(fā)票轉(zhuǎn)交給購買方的,即圖示中的A將發(fā)票轉(zhuǎn)交給B。
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(chǎn)運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,按照運輸費用結(jié)算發(fā)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%的扣除率計算并抵扣進項稅額。

稅法同時規(guī)定:對于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運費,不屬于“代墊運費”。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,均屬于價外收費,需要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。且價外收費都屬于含稅銷售額,首先需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,再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二、“代墊運費”增值稅會計處理的關鍵問題
正確進行“代墊運費”的增值稅會計處理,需要考慮如下幾個關鍵問題:①具體是誰最終負擔了運費;②具體是誰在第一時間支付了運費;③運費具體支付給了誰,是如何支付和收回的;④運費發(fā)票具體給了誰,誰持有運費發(fā)票;⑤到底是誰使用了運費發(fā)票;⑥運費發(fā)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;⑦到底可以抵扣誰的進項稅額;⑧可以抵扣的金額具體是多少,即運費發(fā)票上注明的“運輸費用金額”和“建設基金”;⑨運費發(fā)票是否被真實、合法使用;⑩價外收費、收入金額大小和相關的增值稅稅額如何計算。
三、案例解析
例:假設A、B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增值稅稅率為17%,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和運費發(fā)票都符合規(guī)定要求。A銷售一批貨物給B,銷售金額為100萬元未收取。由鐵路運輸部門承運,合同約定由銷售方A代墊運費1萬元,另支付建設基金為0.17萬元,合計為1.17萬元。
A、B雙方相關的銷項稅額、進項稅額、代墊運費計算及其會計處理分為如下四種情況:
1. 同時滿足條件①和②,此時為稅法規(guī)定的“代墊運費”。即:銷售方A的代墊運費不并入銷售額,不是價外收費,無須計算銷項稅額納稅,代墊運費的發(fā)票由購買方B所有并可以抵扣其進項稅額。
銷售貨物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=100×17%=17(萬元)。該金額既是銷售方A的銷項稅額,同時也是購買方B的進項稅額。銷售方A應向購買方B收取的全部銷售款項(含代墊運費收回部分)=100+17+1+0.17=118.17(萬元)。購買方B實際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(含負擔的運輸費用抵扣部分)=100×17%+1.17×7%=17.081 9(萬元)。購買方B的原材料采購成本=100+1+0.17-1.17×7%=101.088 1(萬元)。購銷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:

【拓展分析】對于銷售方A而言,正常的代墊運費不是價外收費,無須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,在正常的銷售過程中產(chǎn)生,和銷售價款一并收回,屬于應收賬款。
對于購買方B而言,正常負擔的運費發(fā)票可以抵扣7%的進項稅額:1.17×7%=0.081 9(萬元),具有一定的“抵稅”作用。實際負擔的運費成本降低了,為:1.17×(1-7%)=1.17-0.081 9=1.088 1(萬元)。運費是構(gòu)成原材料采購成本的一部分,按照抵扣后的金額計入原材料采購成本,會降低購買原材料的成本。
2. 不滿足條件①,滿足條件②,不是稅法規(guī)定的“代墊運費”。即:運費發(fā)票開具給銷售方A,由銷售方A轉(zhuǎn)交給了購買方B,稅法規(guī)定此“代墊費用”是價外收費。銷售方A要把“代墊運費”計入銷售額,且為含稅銷售額,需要先按公式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,再計算銷項稅額。
另外,由于銷售方A的運費發(fā)票已經(jīng)轉(zhuǎn)交給購買方B,銷售方A沒有原始憑證,這部分運費也無法入賬,當然也不能抵扣其進項稅額;運費發(fā)票雖然由購買方B持有,但發(fā)票是開具給銷售方A的,并不是開具給購買方B的,也就是說不是購買方B的合法發(fā)票,購買方B當然也不能抵扣其進項稅額。
銷售貨物應收取的增值稅=100×17%+(1+0.17)÷(1+17%)×17%=17.17(萬元),為銷售方A的銷項稅額。銷售方A應向購買方B收取的全部銷售款項(含代墊運費收回部分)=100+1.17+17.17=118.34(萬元)。購買方B的原材料購買成本=100+1+0.17=101.17(萬元)。購買方B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=100×17%=17(萬元)。購銷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:

【拓展分析】相比第1種情況,對于銷售方A而言,第2種情況下的收款的金額多了0.17萬元,多出來的這部分就是由于正常的代墊運費變?yōu)閮r外收費而增加的增值稅銷項稅額。這部分多出來的銷項稅額不一定會得到購買方B的認同,如果購買方B不認同,則會產(chǎn)生購銷矛盾。
對于購買方B而言,由于未能獲得合法的運費發(fā)票而喪失了抵扣進項稅額0.081 9萬元,會增加購買材料的成本。如果購買方B沒有看清楚這張不合法的發(fā)票,成功申請認證通過抵扣了進項稅額,則會造成“偷稅”行為。一旦被稅務機關稽查查出,還會遭受50%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。
3. 滿足條件①,不滿足條件②,不是稅法規(guī)定的“代墊運費”。即:運費發(fā)票雖然是開給購買方B,但是銷售方A沒有把發(fā)票轉(zhuǎn)交給購買方B,自己留用,甚至認為還可以抵扣自己的進項稅額,這就大錯特錯了。同樣,此代墊運費也是價外收費,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。由于銷售方A留用的發(fā)票并不是自己的發(fā)票,而是購買方B的發(fā)票,此發(fā)票無法入賬,也不能抵扣銷售方A的進項稅額,此項代墊運費金額白白形成一項損失,可以直接計入營業(yè)外支出或銷售費用。
購買方B由于沒有發(fā)票,也無法抵扣進項稅額,當然不會承認也無法承擔這部分代墊運費。銷售貨物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=100×17%+(1+0.17)÷(1+17%)×17%=17.17(萬元)。銷售方A應向購買方B收取的全部銷售金額=100+17.17=117.17(萬元)。購買方B的原材料購買成本為100萬元,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=100×17%=17(萬元)。購銷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:

【拓展分析】比較第2種情況,對于銷售方A而言,收款的金額少了1.17萬元,少出來的這部分就是由于正常的代墊運費變?yōu)閮r外收費,由于發(fā)票自用而無法向購買方B收取。銷售方A相應地會增加增值稅銷項稅額0.17萬元,增加的這部分金額是由含稅的價外收費1.17萬元換算而計算得出的。同樣,這部分增加出來的銷項稅額不一定會得到購買方B的認同,可能會產(chǎn)生購銷矛盾。
對于購買方B而言,由于未能獲得運費發(fā)票,無須負擔運費,也無法抵扣進項稅額,購買原材料的成本中不包含運輸費用。如果銷售方A沒有看清楚這張不是自己的發(fā)票(或誤認為是自己的發(fā)票),成功申請認證通過抵扣了進項稅額,則也會造成“偷稅”行為,一旦被稅務稽查查出,也會遭受50%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。
4. 兩個條件都不滿足,不是稅法規(guī)定的“代墊運費”。即:運費發(fā)票開具給銷售方A,銷售方A也沒有轉(zhuǎn)交給購買方B,而是自己留用,實質(zhì)上是自己支付了運輸費用,是價外收費。銷售方A要把運費并入銷售額,需要計算銷項稅額。由于銷售方A的運費發(fā)票自己持有,是自己的合法發(fā)票,符合稅法規(guī)定,可以抵扣進項稅額。
購買方B由于沒有運費發(fā)票,當然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,也無須負擔這部分運費。
銷售貨物應收取的增值稅=100×17%+(1+0.17)÷(1+17%)×17%=17.17(萬元),為銷售方A的銷項稅額。銷售方A應向購買方B收取的全部銷售款項金額=100+100×17%=117(萬元)。銷售方A支付的運輸費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=(1+0.17)×17%=0.198 9(萬元)。由于抵扣了0.198 9萬元的進項稅額,所以實際的運輸費用成本為:1.17-0.198 9=0.971 1(萬元),計入銷售費用。購買方B的原材料購買成本為100萬元。購買方B進項稅額=100×17%=17(萬元)。購銷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:
【拓展分析】比較第1種情況,對于銷售方A而言,收款的金額少了1萬元,少出來的這部分就是由于正常的代墊運費變?yōu)閮r外收費,由于發(fā)票自用而無法向購買方B收取。銷售方A相應的會增加增值稅銷項稅額0.17萬元,這部分增加出來的銷項稅額不一定會得到購買方B的認同,如果購買方B不認同、不支付這部分銷項稅額,也會產(chǎn)生購銷矛盾。購買方A由于發(fā)票自用且合法,還可以抵扣7%的進項稅額。對于購買方B而言,由于未能獲得運費發(fā)票,無須負擔運費,也無法抵扣進項稅額,購買原材料的成本中不包含有運輸費用。
四、總結(jié)
稅法中的很多條款,都是緊密結(jié)合現(xiàn)實工作設計的。理論教學者如果缺乏實際工作基礎和經(jīng)驗,對流程不理解,就會出現(xiàn)很多應用性問題。教學相長,唯有真正將理論結(jié)合實際,精通稅法,在現(xiàn)實工作中才會做到舉一反三,提升自我工作能力,這也是進行稅務策劃的前提。
主要參考文獻
馬建強.墊付運費會計處理的異議.財會月刊(會計),2000;12

【作  者】
王章淵(副教授) 張鈺茜

【作者單位】
(湖北工業(yè)大學管理學院 武漢 430068)

服務熱線

400 180 8892

微信客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