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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及監(jiān)督政策評點

【摘要】 本文梳理和分析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與監(jiān)督的相關政策,發(fā)現存在過于陳舊、缺乏針對性、統(tǒng)一性和可操作性等問題,并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促進基金會有效披露財務信息。
【關鍵詞】 基金會 財務信息 披露 監(jiān)督 政策分析

一、問題的提出
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,以從事公益事業(yè)為目的,按照我國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?;饡淖谥际峭ㄟ^無償資助,促進科學文化教育事業(yè)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等公益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我國基金會已由2004年的954家增至2013年初的3 108家。同時基金會的凈資產規(guī)模不斷擴大,截至2011年末,僅排名前四的江蘇、廣東、浙江、北京四個省市民管局管轄的基金會的凈資產就已達19億元。財務透明是基金會生存和發(fā)展的基礎,財務信息完整披露是相關主體對基金會予以監(jiān)督的前提。然而,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的現實狀況卻不容樂觀。
本文對中國基金會行業(yè)信息服務平臺——基金會中心網2011年數據(2012年尚未公布)進行了分析,并且重點分析了資助教育公益事業(yè)的442家教育基金會。442家教育基金會中有官方網址的只有191家,占43.2%。評價全部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指標值FTI滿分是28.8分,而教育基金會的FTI指標值僅為7.75分。
近幾年,基金會相繼爆出財務丑聞,資源提供者及社會公眾對基金會財務信息的關注度凸顯,由于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渠道有限及內容不全面等因素,進而影響社會公眾對基金會的信任度,導致基金會的資源供給量下降??梢?,對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與監(jiān)督相關問題的研究迫在眉睫。
二、政策梳理與分析
為規(guī)范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工作,提高基金會基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水平,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(guī)。本文對其中有關財務信息披露與監(jiān)督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梳理,詳見右表。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國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與監(jiān)督的相關政策,我們可以看出隨著時間的推移,政策不斷完善且針對性逐步提高。
1999年的《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不是僅針對基金會的,但立法層次高。該法明確了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、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、捐贈人捐贈行為應享受的稅收優(yōu)惠措施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。
2004年的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規(guī)范了包括基金會在內的非營利組織的資產、負債、凈資產、收入、費用的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格式及披露要求。2004年的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針對性極強,其主要內容涉及基金會設立、變更、注銷、組織機構、財產的管理和使用、監(jiān)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。
2005年的《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》明確要求基金會要定期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將其內部信息和業(yè)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,并明確了需要公布的內容和程序。2005年的《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》要求基金會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檢查,并且明確了檢查的內容、程序及不按照規(guī)定接受檢查應承擔的責任等。
2010年的《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》對基金會的內部治理、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等方面制定了評估的依據,并且明確了評估委員會的成員由民政部門從研究機構、社會組織、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聘任,強化了保證基金會財務信息質量和外部監(jiān)督的相關政策。
2011年的《關于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》條款細化并且操作性強。例如規(guī)定了有資格對基金會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認定條件: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(xié)會公布的綜合評價前100名或具備三年及以上從事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審計工作經驗,且注冊會計師人數在10人以上(部級登記的15人以上),上一年度審計業(yè)務收入在300萬元以上(部級登記的600萬元以上)。
三、現行政策的不足
通過梳理和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政策在逐步完善,能夠促使基金會向登記機關披露財務信息,與此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出有下列問題亟待解決。
1. 相關政策過于陳舊。1999年頒布的《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雖然立法層次高,但是其針對性不強,主要內容是規(guī)定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,且僅停留于“應當”層面,沒有針對財務信息披露與監(jiān)督提出具體的條款。其中第二十條規(guī)定“必要時,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”。時間界定含糊,沒有列舉“必要的”情形,并且監(jiān)督主體狹窄,僅限于政府有關部門,把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中介機構及捐贈人等排在了監(jiān)督主體之外。2004年頒布的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時至今日也沒有重新修訂,而基金會內外部環(huán)境變化巨大。
2. 政策缺乏針對性?;饡欠菭I利組織,具有慈善和公益的特征,尤其是公募基金,其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公眾?,F有政策除《關于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》對為基金會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有特殊要求外,其余大致同于企業(yè),甚至連財務報告內容都幾乎等同于企業(yè)而沒有反映出基金會的特性,對于財務信息披露渠道的要求也比對上市公司要求的低?!痘饡芾項l例》要求是各地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,因此各地大多指定的是行業(yè)內報刊,雖有針對性,但針對的主體是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從業(yè)人員而非社會公眾,例如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指定2012年基金會信息披露的媒體是非公開發(fā)行的刊物《天津民間組織》,公眾熟知度低。
3. 政策缺乏可操作性?!痘饡芾項l例》雖明確提出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基金會進行日常監(jiān)督管理,會計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會計監(jiān)督,但是監(jiān)督的內容并未明確。登記機關負責監(jiān)督部門的架構和職責是什么?會計主管部門在財政系統(tǒng)實施監(jiān)督中與登記機關的關系是什么?真正能夠實施的程序是什么?這些問題都無法獲解。
4. 政策缺乏統(tǒng)一性?!渡鐣M織評估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,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。該內容與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“基金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,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告、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”相違背,與《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》第五條“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”的內容不一致。
四、小結
目前,大多數基金會捐贈者并不關注或不太關注基金會的資產總額、折舊額及現金凈增加額等財務信息,主要關心的是捐贈資金的去向及合理分配等問題。因此,筆者建議我國相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頒布實施細則,以充分體現基金會的公益特性和相關政策的可操作性,促進基金會站在捐贈者的角度披露財務信息,實現基金會通過無償資助,促進科學、文化教育事業(yè)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等公益性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設立目的。
【注】 本文系天津市教育科學“十二五”規(guī)劃課題“教育捐贈基金財務信息披露與社會監(jiān)督體系研究”(項目編號:VE4060)的階段性成果。
主要參考文獻
1. 民政部.基金會管理條例.國務院令第400號,2004-02-11
2. 陳秀峰.當代中國大學教育基金會研究.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2010

【作  者】
林永春(教授) 卓雨晴

【作者單位】
(天津職業(yè)技術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天津 30022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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