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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建設、增加水利投入,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管理,結(jié)合我省實際,近日,省政府印發(fā)《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》(蘇政發(fā)〔2023〕62號,以下稱《辦法》),原省政府《關于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蘇政發(fā)〔2011〕66號)同時廢止。《辦法》修訂工作由省財政廳牽頭負責。
《辦法》共分五章十一條,規(guī)范了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、使用和管理、監(jiān)督管理等。根據(jù)國家要求,主要對以下內(nèi)容進行了修訂完善:一是明確了水利建設基金來源于各級政府確定的稅收、政府性基金、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等收入提取部分,分別明確了省級和市、縣提取部分的具體構(gòu)成,其中,取消了2016年起已暫停征收的原省、市、縣收取的防洪保安資金。二是明確了水利建設基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,資金統(tǒng)籌使用;根據(jù)現(xiàn)行支出范圍對資金使用進行了修訂。
附件:江蘇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.pdf